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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执法二科发布日期:2024-02-06 分享:

  当事人:安捷;

  公民身份号码:2301081970****0226;

  身份证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轴承街17号*单元***室;

  电话:135****8426;

  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10352343*****0157;

  信用编号:BH0***82。

  我局于2023年11月13日对安捷担任编制主持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质量问题进行立案。经调查,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7月,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你2023年4月担任编制主持人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山市毅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生产环保石灰乳液6万吨新建项目)》进行技术审核发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山市毅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生产环保石灰乳液6万吨新建项目)》存在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的质量问题。

  以上事实有执法人员2023年7月26日对东莞市利加环保有限公司、中山市瀚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毅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和照片、2023年7月26日对东莞市利加环保有限公司、中山市瀚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毅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的询问笔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山市毅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生产环保石灰乳液6万吨新建项目)》、《技术审核意见表》等证据材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八条的规定。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一条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七条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拟对你进行通报批评,并失信记分5分。

  因你拒收邮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中环罚告字〔2024〕200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告知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可在公告结束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联系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二科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23楼2316室

  联系人:张先生

  电话:88873012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