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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集202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补助项目的函

信息来源:本网 大气与应对气候变化科发布日期:2024-02-22 分享: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工作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持续推动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年)>的通知》(环办科财〔2021〕22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粤环函〔2022〕347号)要求,现面向全市公开征集一批成熟度高的、环境效益突出的大气治理项目给予补助和申请入库,具体如下:

  一、补助范围及要求

  (一)锅炉低氮改造

  在用的生物质锅炉(含气化炉)改用天然气或天然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改造,使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排放浓度分别达到50mg/m³、35mg/m³、10mg/m³及以下。

  纳入本次征集范围的工艺有:整体更换为配置低氮燃烧器的天然气锅炉、更换低氮燃烧器、烟气再循环改造、末端脱硝等。

  (二)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

  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达到进一步VOCs减排的项目,包括源头替代、末端治理、无组织排放治理等。

  1.源头替代。因实施低挥发性VOCs原辅材料替代而产生的工艺过程、配套设备等必要改造的项目。

  2.末端治理。末端治理升级改造采用的工艺应为成熟高效的治理工艺。

  3.无组织排放治理。所涉项目应在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及相应行业排放标准的前提下,进一步采取有效减少VOCs无组织排放的项目,如:提高VOCs废气收集率改造工程、更换为高流低压喷枪等。

  (三)涉气产业集群项目建设

  集中涂装中心(包含汽修钣喷共享车间、共性工厂等)、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溶剂回收中心等“绿岛”项目。

  二、项目申请

  (一)资格要求

  1.申报主体在中山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需有完善的环保手续,不存在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情形。

  2.申报主体近三年以来没有严重环保失信(环保信用为最低等级)、环境违法行为以及因环境问题挂牌督办。

  3.申报的工程类项目必须是在达标治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改造,切实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4.涉及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或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纳入本次征集范围。

  (二)申请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须将申报材料提交至所属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保护局)进行初审,所有申报材料均须提交一份正本(复印件)及一份电子扫描件。正本必须有申报项目盖章与法人签字,所有提交材料均须加盖骑缝章。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申报材料包括:

  1.中山市202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减排补贴申请表。

  2.工程项目技术方案和合同(复印件)。

  3.资金投入证明(发票及相关支付票据、银行流水等复印件)。

  4.企业证照(营业执照、排污证等复印件)。

  三、时间安排

  (一)本年度项目征集工作原则上开展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市生态环境局将根据项目征集情况适时组织专家评审,选取成熟度高、效益突出的项目给予补助或分批申请入库。

  (二)上半年申请补助或入库的项目,申报单位请于2024年3月22日前将申报资料提交至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

  (二)下半年申请补助或入库的项目,申报单位请于2024年7月31日前将申报资料提交至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

  四、宣传发动

  (一)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政务网、微信公众号等发布本通知内容。

  (二)请各镇街积极发动辖区内具备条件的项目进行申请。

  (三)鼓励各相关行业协会、镇街工商联会等组织符合条件的会员单位申请。

  

  附件:中山市202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补助申请表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1日


  (联系人:陈子林   联系电话:88873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