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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执法二科发布日期:2024-04-16 分享:

深圳市麦椒贸易有限公司(原深圳市福安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CH4RXE

  法定代表人:郑洋洋(原法定代表人:李宽斌)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溪头社区溪头工业区第二工业区新泰思德厂房B栋A301

  2023年7月12日,本单位执法人员发现深圳市麦椒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和结果错误的质量问题。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福麟灯饰智能制造项目)》、《福麟灯饰智能制造项目技术审核意见表》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本单位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采取复查形式进行监督。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如你公司认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已改正,可向本单位申请复查,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本单位将自受理申请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实施复查;未申请复查的,本单位将自改正期限届满的次日起15日内完成复查。

  若复查时发现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本单位依法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

  如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应依法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则对该行为的处罚不以整改结果为前提条件。

  因你公司拒收邮件,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中环责改字〔2024〕200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你公司可到本单位领取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本单位将申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二科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2316室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0760-88873012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