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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废水超标排放、无证排污违法行为专项有奖举报的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执法三科发布日期:2024-04-25 分享:

  为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加强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根据《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中环规字〔2021〕3号),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决定于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开展废水超标排放、无证排污违法行为专项有奖举报,现公告如下:

  一、专项举报内容

  举报对象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和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具体为:

  1.超过水污染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工业废水。

  2.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二、专项举报时限

  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举报方式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址(http://zsepb.zs.gov.cn)、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微信公众号有奖举报专栏

  四、举报要求

  按照《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中环规字〔2021〕3号)(下称“奖励办法”)内列明的要求。

  五、奖励标准

  举报企业超过水污染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工业废水,经确认有效举报的,且被举报对象为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每次奖励人民币三万元整;举报对象为非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奖励人民币一万元整。

  举报企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经确认有效举报的,且被举报对象为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每次奖励人民币五千元整。

  企业在职员工举报所在企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奖金翻倍。

  六、有关事项

  (一)举报线索材料需提供明确违法主体信息、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形及有价值的视频、图片证据材料。

  (二)举报受理日期在专项举报开展日期内的纳入专项举报范围,在专项有奖举报开展前已受理调查中的举报案件自动纳入专项举报范围。

  (三)受理单位将依法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四)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中环规字〔2021〕3号)执行。如《奖励办法》有变更、修订,本公告自《奖励办法》印发之日起自动废止。

  请广大市民踊跃提供相关环境违法行为线索,衷心感谢您对中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参与!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