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因无法与东莞虹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9144190OMA56DYP98D )及其法定代表人曾金兰(身份证号:4504211998112xxxx)取得联系,依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上述单位及个人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联系人:吴先生 电 话:0760-88873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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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