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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废止《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危险废物认定工作程序>的通知》(中环﹝2020﹞115号)。
特此通知。
附件:中山市危险废物认定工作程序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