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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环境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办法(修订)》的函

文号:中环规字〔2024〕1号、中环函〔2024〕78号 信息来源:本网 自然生态保护科发布日期:2024-04-11 分享: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市直单位:

  现将《中山市生态环境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日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坚定不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广东省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实施方案》等国家和省生态补偿有关部署,落实《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函〔2023〕341号)的具体要求,指导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山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受益者需要承担生态补偿责任。同时,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并为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生态服务的行为主体应该得到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补偿。

  (二)统筹兼顾、公平公正。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纳入全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根据生态公益林、耕地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布确定镇街生态补偿责任,受益大于付出的地区做出补偿,付出大于受益的地区接受补偿。

  (三)动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与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适时开展政策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四)适当补偿。坚持生态保护补偿力度与财政能力相匹配,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相衔接,综合考虑生态保护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生态保护成效等因素确定补偿水平。

  第二章  生态补偿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 中山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范围包括全市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和各镇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面积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省市政府批复的现行有效的中山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方案确定。

  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对象,即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管理造成合法权益受损以及因履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属地管理责任付出额外成本的镇街、村(社区)、所在地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中山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筹集和分配标准按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函〔2023〕341号)规定执行。水库型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分别为400、200元/年·亩,河流(河涌)型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分别为550、275元/年·亩。以上标准暂定2年(2023年度和2024年度)。

  第三章  生态补偿资金分配

  第六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纳入中山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按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函〔2023〕341号)精神,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编制年度全市生态补偿资金筹集与分配方案。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在年底根据现行各镇街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的面积和生态补偿分配标准制定当年度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方案。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统一在当年度末确定筹集方案,各镇街应负担金额按筹集方案纳入市镇体制分成结算,下一年度发放至镇街。

  镇街应获得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的核算公式为:

公式.jpg   

  其中:Z为第i个镇街当年应获得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单位为元;

  M水库型一级i为第i个镇街的水库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面积,单位为亩;

  M水库型二级i为第i个镇街的水库型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面积,单位为亩;

  M河流型一级i为第i个镇街的河流(河涌)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面积,单位为亩;

  M河流型二级i为第i个镇街的河流(河涌)型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面积,单位为亩;

  B水库型一级为水库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生态补偿分配标准,单位为元/亩;

  B水库型二级为水库型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生态补偿分配标准,单位为元/亩。

  B河流型一级为河流(河涌)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生态补偿分配标准,单位为元/亩;

  B河流型二级为河流(河涌)型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生态补偿分配标准,单位为元/亩。

  第四章  生态补偿资金使用

  第八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应分配至各镇街,由镇街政府统筹使用,用于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属地管理责任,保护区内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直接补偿,保护区内土地的征收或收回,以及保护区内拥有土地的各村(居)农村环境保护相关支出、社会养老及医疗保险补贴和公益公建事业等。生态补偿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的机构运作,奖金、津贴补助等经费。

  第九条 镇街政府统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日常支出包括保护区日常巡查人员的工资、巡查交通费和测量、水质检测、视频监控等相关巡查装备的购置费;测量、水质检测费用;保护区标志牌和物理隔离设施建设与维护;保护区污染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实施;保护区相关水域保洁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宣传教育;和其他保护区管理日常相关支出。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项目支出包括保护区相关河道整治工程;保护区相关自然生态修复工程;和其他有利于保障水源水质的工程。

  (三)保护区内土地或地上附着物(包括合法的房屋等建筑物和水塔、水井构筑物等)直接补偿。

  (四)镇街政府通过签订协议方式,对保护区内土地的征收或收回时,支付的土地的征收或收回费用(含相关工作费用)。

  (五)保护区内拥有土地的各村(居)农村环境保护相关项目和日常管理支出。包括:保护区内拥有土地的村(居)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与运维、生活垃圾收集与转运、河道日常保洁、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等。

  (六)保护区内拥有土地的各村(居)社会养老及医疗保险补贴,包括村(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以及社会医疗保险的补贴。

  (七)保护区内拥有土地的各村(居)村公益公建事业,包括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等。

  第十条 镇街政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时,应:

  (一)镇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日常支出可直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中列支。

  (二)资金用于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项目支出时,由申请人填写申请表(见附表1),连同项目相关材料提交至镇街政府审核后,镇街政府按照镇街国库集中支付审批程序予以拨付。

  (三)资金用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直接补偿时,土地或地上附着物的权利人向所在居(村)委会提交申请表(见附表2),村委会汇总申请后,报镇街生态环境部门审核,镇街生态环境部门视情况征询自然资源分局(火炬开发区自然资源局)、镇街农业农村、水务等相关部门后,出具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镇街政府按程序以直接支付方式将直接补偿金发放给申请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土地/地上附着物直接补偿申请表包括直接补偿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补偿的土地基本情况(面积、范围等)、申请补偿的地上附着物基本情况(类型、面积等)、补偿标准、补偿金额、银行账户和申请人水源保护责任承诺等内容。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人、所在居(村)委会和镇街生态环境部门各执一份。

  土地直接补偿标准与受补偿土地所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一致,即水库型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土地的直接补偿标准分别为400、200元/年·亩,河流(河涌)型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土地的直接补偿标准分别为550、275元/年·亩。地上附着物直接补偿标准参考但原则上不超过周围同类租金的80%。已获得土地直接补偿的,不得同时申请地上附着物直接补偿。

  申请人上一年度存在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的行为的,不予发放当年度直接补偿。接受直接补偿金的村集体或个人,应履行水源保护责任,若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相关规定,则追回当年直接补偿金。

  (四)资金用于保护区范围内土地征收或收回时,镇街政府与保护区内土地权利人签订相关协议,并根据协议内容办理有关支付手续。协议应明确所征收土地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土地的面积、范围、交易价格和土地权利人的水源保护责任。

  (五)资金用于保护区内拥有土地的各村(居)农村环境保护相关项目和日常管理支出、社会养老及医疗保险补贴和村公益公建事业的,由村集体制定资金使用方案,经村民会议同意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后,提交报镇街生态环境部门审核通过后,按程序拨付相关资金。

  第十一条 镇街政府应制定年度资金使用方案,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第十二条 镇街政府应积极使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属地管理责任。资金下达镇街后1年内未使用的沉淀资金,原则上回收并滚入下一年度冲抵全市生态补偿资金。

  第十三条 镇街应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全过程档案管理,对年度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全过程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各镇街要定期将年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和生态补偿项目进展情况上报市生态环境局。

  第十四条 各镇街对年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和生态补偿项目进展情况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镇街年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的金额、使用情况、使用依据等。

  第五章  生态补偿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中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根据上级要求和实施效果制定、修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相关政策文件;

  (二)核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要素范围;

  (三)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方案;

  (四)监督和指导镇街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工作。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中的职责如下:

  (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提出审核意见;

  (二)负责将市、镇按比例筹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补偿资金下达至市生态环境局;

  (三)协同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修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生态补偿资金的筹集工作。

  第十八条 接受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的镇街,应履行水源保护区属地管理责任和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主要包括:

  (一)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承担直接责任,具体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预算,做好绩效自评,接受监督检查工作。

  (二)对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周边隐患地区每季度至少全面巡查一次,每季度巡查后须形成巡查报告表(镇街),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底前将当季巡查情况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

  (三)严格控制和杜绝污染源,做好现有工业废水排污口的拆除、关闭或搬迁工作,确保水源健康安全;

  (四)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做好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作,提高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五)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发展生态农业,鼓励生态种植;

  (六)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七)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接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的村集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遵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相关规定,配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对擅自变更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将全额追缴补偿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期满时,开展镇街饮用水水源保护补偿责任落实情况、生态保护工作成效等的综合评价,参考评价结果在下一轮专项资金分配中适当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成效较好地区的倾斜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项目支出申请表样式.wps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土地(地上)附着物直接补偿申请表样式.wps




  政策解读:(一图读懂)《中山市生态环境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办法(修订)》

  政策解读:《中山市生态环境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办法(修订)》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