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由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11日上午10时,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有关情况,让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制度内涵,促使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高贯彻条例的积极性、主动性,切实履行职责,推进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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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黄学群(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机关一级巡视员):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由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条例的宣传和贯彻实施,我们今天在这里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是希望通过对条例的广泛宣传,让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制度内涵,促使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高贯彻条例的积极性、主动性,切实履行职责,推进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
黄学群: 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黄伟忠同志、省人大环境资源委副主任委员黄诚宽同志,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何焱同志。参加会议的还有常委会法工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单位的同志。
今天会议的议程有三项:一是请省人大法制委黄伟忠同志介绍制定条例的有关情况和条例的主要内容;二是请生态环境厅何焱同志介绍条例贯彻和实施安排;三是回答记者提问。
首先请黄伟忠同志介绍制定条例的有关情况和主要内容。
黄伟忠(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广东地方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经由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表决通过了,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也是我省首部水污染防治综合性法规。接下来,按照会议安排,我介绍一下条例的有关情况。
黄伟忠: 条例制定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关于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决策部署的需要。2015年4月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12月省政府印发我省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强化水污染防治法治保障力度,2018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大力推进水污染防治的决定》,提出加快生态环保和污染防治立法。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国家及省的工作部署,将水污染防治相关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法治化的需要。
二是强化我省生态环境法治保障的需要。我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大气、固废、土壤等生态环境各要素的专门立法已于近年制定或者修订完成,尚缺少水污染防治方面的综合性立法,制定一部全省适用、专门规范水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有利于依法推动解决水环境突出问题,进一步强化我省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三是保护和改善水环境,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需要。目前我省水环境质量仍不容乐观,水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制定条例是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将为我省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黄伟忠: 条例主要内容和特点。条例充分衔接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决定,整合我省水环境保护5部单项立法,总结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践经验,同时结合2019年4月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组反馈我省存在的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对上位法进行了补充和细化,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黄伟忠:条例共9章68条,包括总则、水污染防治的规划和标准、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流域特别规定、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风险防范与事故应急处置、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和特点如下:
一是新旧衔接,整合相关立法。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结构,我们在制定条例过程中系统研究、逐条梳理了《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韩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西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将其中行之有效的内容全部整合纳入条例,并相应废止了上述五个单项的法规。
二是明确职责,全面压实责任。为明确监管职责,促使各部门形成工作合力,条例第一章明确政府及其部门的水污染防治职责及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明确建立五级河长湖长体系并规定了各级河长湖长的水环境监管职责,全面压实了责任。为解决目前我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部分河流水质保护目标不一致等问题,条例第二章明确水功能区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编修要求,规定本省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原则。
三是完善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在总结我省多年实践经验基础上,条例第三章对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区域限批、排污许可、排污口监管、监测等制度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如规定在地表水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游泳区禁止新建排污口,强化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治理、委托环境监测机构监测的有关要求,完善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明确黑臭水体整治措施等,从多方面提高政府及其部门水污染防治工作监管能力,并进一步突出排污主体的责任。
四是系统全面,强化防治措施。针对我省水污染防治实践中的重点问题,《条例》的第四章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业、城镇、农业农村、船舶等重点领域的污染防治措施,如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工业企业按规定收集处理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强化城镇污水厂网科学规划、同步建设要求及处理厂进出水监管措施,明确农村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规范,加强农村地区生产加工、旅游、餐饮等经营活动的排污监管,对船舶、港口、码头等的排污设施建设和防治措施作出严格规定等,形成突出重点与全面治理的污染防治机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方面,条例第五章全方位强化了保护制度措施,如明确保护区划定和规范化建设,应急或备用水源建设、水源涵养要求及补偿方式等,并结合我省实际,对异地引水工程保护作出了规定。针对我省东江、西江、韩江、北江等几条重点河流保护问题,条例吸收了相关单项立法中实施效果较好的制度,对资金保障、严格管控措施、特殊保护要求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体现了我省立法的特色。
五是强化协作,推进区域共治。为健全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条例第六章对推进省际间协调合作、强化省内各地区联防联控和粤港澳大湾区水污染防治协作作出规定,明确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和共有河段水质达标责任,通过加强地市间协作,形成联动协作机制和水质保护工作合力,保证跨界断面水质达标。
六是防范风险,健全处置机制。为完善水环境应急和风险防范机制,及时消除水环境安全隐患,条例第七章明确构建风险防范体系,提高区域水污染事故预警能力,对加强环境安全监督检查、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流域上下游应急联动机制,强化应急处置措施等都作出了相应规定。
七是突出重点,完善法律责任。针对法规中重点规范和禁止的行为,条例第八章对上位法的法律责任规定依法作出了补充和细化,对违法设置排污口、违反污染物监测制度、破坏水源保护区设施、违反水源保护区保护规定、违反异地引水工程保护规定等行为,严格设置了法律责任。
黄伟忠: 记者朋友们,《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总结了广东多年来管水治水的经验和智慧,反映了我省二十年水环境保护立法的成果,填补了我省水污染防治综合立法的空白。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为我省全面加强水污染防治、保护水生态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对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促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希望条例的各项制度措施能够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真正发挥出立法对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践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谢谢大家!
黄学群:刚才伟忠同志从制定条例的过程、指导思想、基本思路以及主要内容和亮点等方面对条例作了介绍,很全面也很清晰,有助于我们更好理解和把握条例的立法原意和立法精神。接下来请何焱同志介绍贯彻实施条例的工作计划。
何焱(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尊敬的各位领导,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始终把水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放在全省大局的突出位置,努力把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作为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行动,坚持高位推动、亲抓亲管,坚持全局统筹、协同治理,坚持目标导向、精准治污,坚持久久为功、常抓不懈,以深入实施《水十条》和全面开展碧水攻坚战为主要抓手,推动全省水环境质量实现历史性好转,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何焱:2020年1-10月,全省71个地表水国考断面劣Ⅴ类断面比例为0,水质优良比例为83.1%;如果不计溶解氧,水质优良比例为88.7%,阶段性达到2020年考核目标。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视察广东指出的9个劣Ⅴ类国考断面,2020年1-10月已全部消除劣Ⅴ类。27个入海河流国考断面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全省79个市级和75个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100%达到Ⅲ类及以上。纳入国家监管平台的525个城市黑臭水体,经国家核查初审,消除黑臭水体目前已达到97%以上。
何焱: 省人大对水污染防治工作高度关注,开展实地调研、执法监督、专题问询,推动各级政府切实履行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在此,我谨代表省生态环境厅表示衷心的感谢!
新制定的《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将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作为依法治水的重要依据。《条例》在污染防治攻坚战收官之年出台,在“十四五”开局之日实施,将推动广东水污染防治工作再上新的台阶,让水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工作有了更有力的法治保障,为深入打好打赢碧水攻坚战、努力实现南粤秀水长青、建设美丽广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贯彻落实《条例》,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何焱:第一,认真研学,深入贯彻落实《条例》。《条例》全面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决策部署,从我省省情出发,着重解决当前水污染防治领域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明确政府及其部门水污染防治职责和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细化和补充了水污染防治相关制度,强化了重点领域的污染防治措施和饮用水水源保护,突出区域联防联控协作,完善了法律责任,明确了公民保护水环境义务和监督权利,为公众有序参与水污染防治提供了法治渠道。刚才,黄伟忠主任对《条例》的内容作了全面解读,使我们对《条例》的丰富内涵有了深入的理解和认识。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贯彻实施《条例》首要任务就要学精、学透,正确理解和适用法条,并与水污染防治法的贯彻实施紧密结合。
第二,广泛宣传,增强全社会水污染防治法治意识。省生态环境厅将利用广东环保学习论坛平台开展专题宣贯。组织主流媒体开展访谈、集中采访等媒体宣传。利用厅公众网和微信、微博等平台对新《条例》进行网络宣传。在《环境》杂志等媒体开设专题专栏,通过以案说法、专家解读等方式,深度宣贯《条例》。结合环境宣传月以及绿色社区、环境教育基地创建等,制作编印单行本、宣传手册、折页、海报等资料广泛宣传派发等,扩大宣传覆盖面。同时,省生态环境厅将组织开展《条例》专题宣讲培训活动,培训对象包括有关部门行政管理人员,重点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将《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不断提高依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要创新法制宣传形式和手段,提升宣传效果,营造全社会参与水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第三,以《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再上新台阶。
何焱:一是强化依法行政,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实施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水环境信息和重点排污单位执法信息公开。《条例》对区域限批、排污口监管、企业委托第三方治理、生态补偿等制度作出了规定,为水污染防治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提供了法治支撑。我们要把有用、好用和管用的条款用好,扎实推进各项制度的落实,支持对污染水环境和破坏水生态的行为开展公益诉讼。
何焱:二是强化污染防治,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的污染控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等管理制度,严格环保准入。强化工业、城镇、农业农村和船舶污染防治,加大对雨污分流、企业初期雨水收集处理、排放工业废水等城镇排水的监管力度,并将城镇管网覆盖范围外的排水户、农村地区生产经营活动、畜禽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等纳入监管范围,落实《条例》提出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要求,推进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何焱:三是强化水源保护,确保群众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严格落实《条例》提出的各项规定,按“划、立、治”的思路,依法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和规范化建设,严格执行保护区各项禁止性规定,强化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的保护,在饮用水水源汇水区内生态保护与水源涵养区域内,严格限制变更土地利用方式,加大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状况信息公开,全方位强化饮用水源保护。
何焱:四是强化执法监管,切实维护水环境安全。《条例》对违法设置排污口、违反污染物监测制度、破坏水源保护区设施、违反水源保护区保护规定等情况严格设置了法律责任。这些规定大大强化了环境执法手段,我们要用足用好,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查处水污染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同时,进一步完善环境风险防范,加强流域上下游应急联动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谢谢大家!
黄学群:何焱同志从全省层面的准备情况、相关的政策措施等方面,介绍了贯彻实施条例的工作计划,安排具体,有助于更好地将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下面请记者朋友围绕条例的内容及宣传贯彻等提问。
南方都市报记者:针对广东省水污染防治的实际情况,请问一下《条例》规定了哪些有特色的水污染防治措施?谢谢。
黄诚宽(省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谢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条例》对水污染防治四个重点领域(即工业水污染、城镇水污染、农业和农村水污染、船舶水污染)进行了全面的强化,这是一个很重要的特色。
一是强化工业水污染防治。近年来,我省工业集聚区发展迅速,种类和数量众多,为强化环境风险管控,《条例》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工业集聚区应当按照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的,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同时,对工业集聚区外的企业,明确其向生活污水管网与处理系统排放工业废水需要取得排水许可,并应按规定对废水进行预处理;此外,还规定了企业应按要求对初期雨水进行收集处理并达标排放等内容。
二是强化城镇水污染防治。为有效提高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效能,《条例》明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应与城镇污水产生量相适应,配套管网建设应满足城镇发展规模”,并规定了雨污分流、初期雨水收集、再生水回用等重要措施。同时,对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外城镇生活污水,医疗机构、学校等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水,提出了收集与处理相关要求。
三是强化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针对农业农村当前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条例》规定农村生产加工、旅游、餐饮等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排放污水,对养殖业污染防治作出了具体规定,并提出了制定地方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的要求。
四是强化船舶水污染防治。《条例》从船舶水污染防治措施、港口、码头水污染防治措施、船舶水污染防治监管三个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比如规定在具有饮用水水源功能的湖泊和水库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同时,还明确了各部门对各类船只的监管职责。
这次《条例》对这四个重点领域的污染防治进行了全面的强化,比较适合广东实际,做到了真管用、行得通。谢谢!
羊城晚报记者:请问法制委,在《条例》颁布之后,《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条例》等5个条例同时废止,在立法过程中是如何考虑的?5个条例废止后是否会削弱对饮用水源、东江、西江、韩江等特殊水体或流域的保护力度?谢谢。
黄伟忠: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首先我可以明确地回答,5个单项法规废止之后,对我们水污染治理工作不但不会削弱,还会加强,会有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具体我再回答一下。
黄伟忠: 第一,我省历来高度重视水环境保护立法,多年来颁布了东江、西江、韩江、珠江三角洲、饮用水源、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等多个水质保护条例,对做好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中,《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已于2018年11月废止,其余几项尚在实施。由于我省涉及水环境保护的立法项目较多,在制定《条例》过程中,为使本省地方性法规之间更好衔接,对相关立法进行了系统梳理和分析。考虑到这五个法规中具有共性的很多内容已被近年出台的法律、法规涵盖,还有一些制度已经较为成熟、具备推广全省适用的条件,为构建系统、全面、统一的水污染防治制度体系,推动新形势下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更好开展,采取了整合立法的方式,将这五个条例中行之有效的制度,特别是特色条款,全部纳入了《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条例》第五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流域特色规定”已涵盖了《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的有效条款;关于东江、西江、韩江三个条例的特色规定,也有专门的条文,如在干流和支流两岸一定范围内禁止建设废弃物处理场、东江流域建设项目限制和保护专项资金等;结合我省实际,对西江条例的部分条款作进一步完善后,作为全省适用的条款,如异地引水工程保护、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重点湿地保护、省际省内区域协作等内容。除此之外,针对北江流域的水环境保护形势,还增加了北江流域项目限制要求,明确提出“北江流域实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监管措施,从源头上强化对北江流域的保护。
从以上两点可以看出,制定水污染条例这个综合性法规之后,废除了5个单项法规,我们觉得对饮用水水源以及东江、西江、韩江等流域的保护要求不但没有降低,反而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谢谢。
南方日报记者:刚才提到在制定《条例》过程中总结了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一些实践经验,请问具体是哪些经验和制度呢?谢谢。
何焱: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近年来我省在持续推进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依法治污方面,在坚持“增好水、治差水”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同时也确确实实地创造了不少管用的做法和成功的经验,这方面的内容,刚才伟忠主任和诚宽主任都做了很好的介绍,在这里我就条例强化完善责任体系、多元投入、保护饮用水源、排污口管理、联防联控和解决群众身边突出问题等六个方面做一个说明。
何焱:比如在制度设计方面,在污染防治攻坚当中,省市县镇村各级政府的责任得到了进一步压实,推动河长制、湖长制发挥积极作用,形成了强大的攻坚合力,与上位法相比,将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延伸了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延伸到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立五级河长湖长体系并明确河长湖长分级分段开展水环境监管的职责。
何焱:在资金保障方面,各个地方采用了多方筹措、多措并举的方式,在通过积极申请中央和省的水污染防治资金、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也大力引入了社会资本,包括一些地方乡贤捐助的资金,确保了各项工程项目落地,像茅洲河深圳这一块累计治理投入达到了380亿,练江流域2018年以来整个投入达到了370亿,为治水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保障。《条例》吸纳了广东省西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的内容,加大了增强水污染防治资金保障的要求。
何焱:在饮用水源保护方面,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这几年通过积极开展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环境问题整治,2018年以来完成全省市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共1400多项环境问题整治,通过这些工作推动了今年的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100%。《条例》在沿用原有的广东省饮用水源保护制度下提出了一系列符合我省具体的实际规定,并针对我省目前西江水源工程等多项异地饮水工程的实际,明确提出了异地饮水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保护的要求,另外还针对正在实施的珠三角水资源配置工程、环北部湾广东水资源配置工程、粤东三江流通工程等多个跨流域水资源配置工程作出要求,还规定跨流域水资源调配工程沿线的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共同做好水质保障工作。
何焱:在排污口管理方面,因为我省历年来在功能级别较高的水体严格进行排污口设置,《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均规定了地表水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游泳区禁止新建排污口,多年来对保护“好水”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增加了相关禁止性规定,并创设了违反排污口设置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任;此外,在区域协作机制方面,这几年通过生态补偿以及重点流域联合治污协调机制的有效运行,包括省际之间跟广西、福建、江西等省签订横向生态补偿协议,这些工作更多的是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治理,这些新机制得到了很好的应用和发挥,目前省界河流交接断面水质是稳步提升的,省内重点流域水质也明显改善,《条例》里专门增设了一个专章,规定了强化区域协作、推动区域共治的有关内容。
何焱:在黑臭水体治理方面,因为广东省的黑臭水体数量比较多,是我们群众身边比较突出的一个方面的问题,治理工作中以控源截污、生态修复为主,系统推进城市黑臭水体的治理,让广大人民群众切身享受到身边环境的改善。因此,在《条例》里特别对黑臭水体要加强整治,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作出了规定。我就回答到这里,谢谢。
黄学群:提问环节就到这里,大家如果还有问题需要了解,可以会后联系有关部门进行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