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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检查白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执法监督科发布日期:2023-09-05 分享:


  我局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检查白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白名单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试行一年。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21〕1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和范围

  2021年10月,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在落实过程中,我局发现中山市存在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覆盖率低,生态环境差异化监管程度不足等问题。为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发挥生态环境守法企业在日常监管中的正面激励和示范效应,我局拟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结合中山市生态环境执法实际情况,通过拟定白名单管理办法,建立生态环境检查“白名单”制度,形成“分级分类”的生态环境检查工作机制。

  二、文件制定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7.《广东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白名单分类。白名单按企业各类污染物管控情况进行划分,如企业仅废气管控情况符合《白名单管理办法》中大气检查专项A类要求,水、固体废物符合B类管控要求,则该企业纳入大气专项检查A类名录,水专项检查B类名录,固体废物专项检查B类名录;实际专项检查过程中,针对该企业大气专项检查遵照A类管理,水、固体废物专项检查遵照B类管理。

  (二)关于常态化自检自查。白名单B类所称常态化自检自查,指根据中山市企业环境自主管理平台相关工作要求进行的自检自查工作;企业自行组织的自检自查工作需按照特殊情形另行考虑是否纳入。

  (三)关于大气主要排放口。本办法所称“大气污染物主要排放口”,指排污许可证中主要排放口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排口。

  (四)关于联网。针对《白名单管理办法》中需要联网的情形,市生态环境局将提供数据接口,具体操作方法参照各模块工作要求进行。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检查白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