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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固体废物与辐射管理科发布日期:2024-07-08 分享:

 政策文件:《中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一、编制背景

  中山市是珠三角中心城市之一,也是粤港澳大湾区重要的城市。伴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市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不断增加,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面临诸多特殊的挑战,主要存在以下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不足、设施选址难;二是危险废物转移风险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不规范;三是我市工业企业具有小、广、散的特点,环境管理覆盖面有限,监管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有待强化。为全面提升本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水平,开展《中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编制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中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围绕部门职责分工、推进设施规划建设、明确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细化法律责任等方面设置六章33条共22项制度措施。

  (一)设定污染防治措施

  1、源头减量。为全面提升我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水平,条例从源头控制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通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提高资源利用率等方式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在清洁生产、自行利用处置等方面设定了2项措施。

  1)提出清洁生产要求。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要将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和综合利用工作纳入生产经营管理计划,并在生产过程中通过改进设计、提高工艺技术等手段,削减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源头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提出回收、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要求。条例第十四条鼓励产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所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并规定其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环境影响小符合豁免条件的,依法豁免环评审批手续。针对日常管理中企业提出较多的关于废旧原料包装桶能否交由原厂商回收的问题,条例鼓励将沾染原材料的包装物、容器交由原生产者用于原始用途,但规定应当做好台账记录。同时细化了自行利用处置的管理要求,明确自行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利用、处置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每月上传到市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

  2、细化收集、贮存要求

  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是污染环境防治的重要环节,条例围绕设施建设、分类管理、合规贮存三个方面设定了共5项制度措施。

  1)建设集中收集点。为方便工业固体废物收运管理,条例第六条明确要求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布局规划,统筹建设小微企业、工业集聚区、环保共性产业园配套的工业固体废物集中收集点,以减少运输流程,降低企业的运输成本。

  2)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工业危险废物的处理成本高、难度大,对处理企业的资质、设施等有严格的要求。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小微企业、工业集聚区、环保共性产业园工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点的经营单位,应当申请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开展收集、贮存等经营活动,并对经营活动全过程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3)开展分类管理。根据我市情况,条例第十条规定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分类收集、贮存,以便根据其类型的不同开展综合利用和处置。对于未按要求分类收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根据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建设贮存设施。一是根据我市目前无危险废物填埋场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急贮存场所的现状,为保障我市危险废物的最终无害化处置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急处置,条例第六条明确要求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专项规划建设工业危险废物填埋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急贮存设施,其中建设的工业危险废物填埋场应当具备应急贮存能力。该条第二款还规定了新建、扩建的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当预留产能,以便处置与生活垃圾性质相近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二是产废单位贮存设施建设,第十一条明确要求产废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国家生态环境标准规定的防护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场所。

  5)进行合理贮存。工业危险废物具有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传染性、毒性等特性,一旦发生泄漏事故会对自然环境造成严重的威胁。条例第十条规定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工业危险废物,并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包装指南包装;收集、装载工业危险废物的容器应当完好无损,不得将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装在同一容器中。第十一条规定对于不相容的工业危险废物应当分开存放,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予以隔断。对于未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包装工业危险废物的,根据第二十六条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明确运输标准

  运输的科学性和规范化,是城市管理服务水平的重要体现,条例围绕电子数据记录、视频监控、实时轨迹传输、资格核实等方面设定了4项制度措施。

  1)实施电子转移联单制度。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承运人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通过市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运行电子转移联单,并在运输前进行核实。采用联运方式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前一承运人和后一承运人应当明确运输交接的时间和地点,同时后一承运人应当核实转移联单相关信息。对未按要求在市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运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联单的,根据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加强出入库监管。根据我市的信息化监管要求,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在部门官方网站公布产生工业危险废物或者一般工业污泥的重点单位,以及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名单。名单上的单位应当使用市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开展工业固体废物出入库管理,形成出入库电子台账,同时还要在重点场所安装、配备智能化的视频监控、计量、打印等设备,以便将出入厂数据、出入库数据和视频数据实时传输至市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对未按要求正常运行监控设备或者将出入厂数据、出入库数据和视频数据等实时传输至市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的,根据第三十条的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运输要求。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要求运输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其中运输工业危险废物的,除了按照相关要求报送信息外,还应将运输轨迹实时数据传输至市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运送一般工业污泥的,除了要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当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设备。对于在本市运输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未按要求将运输轨迹实时数据传输至市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的,根据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在本市运输一般工业污泥的单位或者其他经营者,未将运输轨迹实时数据传输至市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的,根据第二十九条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委托处理要求。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产废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委托他人处理其所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同时为了强化产废企业的责任意识,防范非法倾倒、非法处置利用事件的发生,本条款还要求委托方核实受托方的主体资格、技术能力并依法签订书面合同,而受托方则需要在依法履行合同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同时,将固废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委托单位。

  4、加强人员培训

  开展危险废物人员管理培训。为了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条例共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处理危险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需要对相关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工作人员满足工作岗位的需要。

  (二)落实政府管理责任

  1、强化政府指引

  为了引导产废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更好的管理工业固体废物,条例共设定了3个方面的措施。

  1)制定指南。条例第十条规定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针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定分类、贮存指南,针对工业危险废物制定规范化包装指南。

  2)制定电子转移联单运行办法。电子转移联单制度作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重要一环,有非常详细的标准和要求,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要求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运行办法,保证电子转移联单制度的正常运行。

  3)制定委托工作指引。条例要求委托他人处理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核实受托方的主体资格与技术能力,一般情况下,委托人较难核实受托人情况,针对此问题,第十五条明确要求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工作指引,并在官网进行公开,为委托方的核实行为提供便利。

  2、加强数据共享

  数据共享有利于工业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同时还可以简化企业的审批流程,加快审批速度,条例围绕平台建设、数据申报、数据共享,信息发布等设定了2个方面的措施。

  1)平台建设。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并与国家和省信息平台对接,以满足产废企业的数据报送要求,帮助企业实现数据的一次报送,减轻企业负担。第二十二条规定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市工业固体废物交易信息平台,定期发布工业固体废物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名单。相关单位在保证信息真实的情况下,可以依托市工业固体废物交易信息平台发布固废交易信息。

  2)数据接入与共享。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市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的管理需要提供监管数据的接入,实时共享数据,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则需提供统一的数据接口标准与数据协议,方便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将内部信息系统与市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进行数据对接。

  3、配套3项监督管理措施

  1)建立设施管理制度。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管理制度,这一制度主要对处置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进行规定,用以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营维护。

  2)实施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制度。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现场检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需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相关资料等措施,必要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开展联合现场执法;对于非现场检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利用无人机、卫星遥感、视频巡检、视频监控等手段开展监督管理和取证。

  3)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为鼓励广大群众广泛参与到我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来,条例第二十三条要求建立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举报奖励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微信公众号、政务网以及公布的其它方式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于举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4、应急管理规范要求

  1)应急设施管理。条例第八条要求市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预案应当包括应急设施清单、启动条件、应急程序和污染防治要求等内容,应急设施运营单位在发生工业固体废物污染事故时,应根据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应急贮存和处置工作,防止危害扩大。

  2)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启动。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要求产废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产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产生污染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同时还要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生态环境工作机构报告,接受应急救援指导和事故调查处理。接到报告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生态环境工作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