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辉丰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塑料包装膜55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3年06月14日至2023年06月20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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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广东辉丰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塑料包装膜5500吨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东中山坦洲镇 |
建设单位 | 广东辉丰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广东辉丰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塑料包装膜5500吨建设项目位于中山市坦洲镇永二村辉丰工业园C1栋之二,中心位置:厂房1:(北纬 22 度 18 分 17.318 秒,东经 113 度 28 分 17.379 秒),厂房2:(北纬 22 度 18 分 18.484 秒,东经 113 度 28 分 19.295 秒),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项目用地面积376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760平方米。项目主要从事塑料包装膜的生产,年产塑料包装膜5500吨。 |
环评机构 | 广东科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产品的生产主要涉及吹膜、分切、收卷、粉碎、检验、印刷、复合、擦拭、熟化、制袋、包装等工序。 1、大气污染物 (1)印刷工序废气(非甲烷总烃、总VOCs、臭气浓度)、擦拭、复合、熟化工序废气(非甲烷总烃、TVOC、臭气浓度)经车间密闭收集后,与经集气罩收集的吹膜工序废气(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乙醛、四氢呋喃、臭气浓度)一同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有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满足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三者较严值;TVOC满足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总VOCs满足广东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凹印印刷第Ⅱ时段标准;苯乙烯、乙醛、四氢呋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2)分切、制袋工序废气(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 (3)项目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中的较严者;总VOCs满足广东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苯乙烯、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3)项目采取相应无组织控制措施,项目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满足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2、水污染物 项目生活污水(756吨/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中山市坦洲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1)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运往垃圾处理场作无害化处理。 (2)一般固体废物:一般废弃包装袋、边角料及不合格品交由有处理能力的一般固废处理单位处理。 (3)危险废物:沾染化学品的废包装物、废油墨及含油墨废抹布、沾染机油的废抹布及手套、废机油及其包装物、废饱和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收集后交由具有相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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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情况 | 该项目公示期未接到公众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