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山市鑫和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灯饰配件75万件、家电外壳15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4年04月11日至2024年04月17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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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中山市鑫和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灯饰配件75万件、家电外壳15万件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东中山坦洲镇 |
建设单位 | 中山市鑫和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中山市鑫和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灯饰配件75万件、家电外壳15万件项目搬迁至“中山市坦洲镇龙塘一路9号厂房一楼”中心位置:东经113度26分49.922秒,北纬22度18分29.718秒,搬迁后项目用地面积215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2150平方米,总投资金额为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金额为25万元,项目主要从事灯饰配件和家电外壳的生产,年产灯饰配件75万件、家电外壳15万件。 |
环评机构 | 深圳市德瑞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主要从事灯饰配件和家电外壳的生产,主要有冲压、机加工、除油、清洗、陶化、清洗、烘干、喷粉、固化、组装工序;固化和烘干采用天然气直接加热,机加工工序使用乳化液润滑,不产生颗粒物。 固化废气(非甲烷总烃、TVOC、臭气浓度)及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一并经管道和进出口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有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TVOC满足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SO2、NOx和烟尘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的限值要求,烟气黑度满足工业窑炉满足《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二级标准限值。 2)喷粉废气(颗粒物)经密闭负压喷粉房收集后经二级滤芯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3)项目涉及VOC原料使用及储存采取相应的无组织控制措施,项目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满足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中表 3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厂区内颗粒物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表3无组织排放烟(粉)尘最高允许浓度限值。 4)项目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满足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生活污水(756吨/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中山市坦洲镇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 清洗废水(1123.2吨/年)委托有处理能力的废水处理机构处理。 项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 (1)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运往垃圾处理场作无害化处理。 (2)一般固体废物:一般包装废料(包装袋、纸箱等)、金属边角料、废滤芯、废树脂粉末,交由有处理能力的一般固废处理单位处理。 (3)危险废物:除油废液及废渣、陶化废液及废渣、废包装物(除油剂、陶化剂)、废机油、废机油包装桶、含油废抹布及废手套、废乳化液、废乳化液包装物、含乳化液金属碎屑、饱和活性炭,收集后交由具有相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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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情况 | 该项目公示期未接到群众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