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LED车灯总成及部件智能制造项目及生产车间智能化升级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5年11月07日至2025年11月13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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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LED车灯总成及部件智能制造项目及生产车间智能化升级技术改造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东中山坦洲镇潭隆北路152号 |
建设单位 | 易事达光电(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LED车灯总成及部件智能制造项目及生产车间智能化升级技术改造项目,位于中山市坦洲镇潭隆北路152号,中心位置:(东经113度28分18.854秒,北纬22度17分13.542秒),扩建后项目用地面积24401.56平方米,建筑面积约74474.68平方米,扩建后项目主要从事LED车灯、透镜模组、大灯总成件、车用辅助照明灯具、灯具总成零部件的生产,年产LED车灯2300万件(其中LED车灯①140万件、LED车灯②360万件、LED车灯③100万件、LED车灯④900万件、LED车灯⑤800万件)、透镜模组125万件、大灯总成件15万件、车用辅助照明灯具100万件、灯具总成零部件15万件。 3、存在问题及以新带老 报告调查说明扩建前项目未受到环保投诉。 存在问题/以新带老:现有项目未分析机加工使用切削液产生的有机废气,本项目予以补充相关产污分析。
4、扩建项目概况 建设单位拟投资22688.69万元进行扩建,扩建内容:1)新增用地面积3491.56㎡,建筑面积27724.68㎡;2)原有项目生产工艺与设备不发生改变,扩建新增年产LED车灯⑤800万件、透镜模组125万件、大灯总成件15万件、车用辅助照明灯具100万件、灯具总成零部件15万件,新增相应的生产设备及原料;3)新增劳动定员310人。 |
环评机构 | 中山市誉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扩建项目主要从事LED车灯⑤、透镜模组、大灯总成件、车用辅助照明灯具、灯具总成零部件的生产,主要有1)生产透镜模组:上料、混料、注塑、冷却、去毛刺、外发镀膜/硬化等工序;2)生产灯具总成零部件:上料、混料、注塑、冷却、去毛刺等工序;3)生产大灯总成件:表面清洁、点胶、焊接、组装、检测、包装等工序;4)生产车用辅助照明灯具:表面清洁、点胶、灌胶、焊接、组装、检测、包装等工序;5)生产LED灯⑤灯体:熔融、压铸、机加工、清洗等工序;6)LED灯⑤组装:贴片、回流焊、点胶、组装、检测等工序。机加工使用切削液,铸造配套熔炉使用天然气,其余设备使用电能。 1)注塑工序废气(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酚类、甲苯、乙苯、氯苯类、二氯甲烷、臭气浓度)、灌胶工序废气(非甲烷总烃、TVOC、臭气浓度)集气罩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有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修改单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中较严值,TVOC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酚类、甲苯、乙苯、氯苯类、二氯甲烷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修改单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2)熔融、压铸、喷脱模剂工序及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TVOC、臭气浓度、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集气罩收集经水喷淋处理后有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TVOC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燃气炉排放标准,臭气浓度可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3)回流焊工序废气(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非甲烷总烃、TVOC、臭气浓度)设备管道直连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有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TVOC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恶臭污染物新扩改建项目厂界二级标准值。 4)点胶工序废气(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焊接工序废气(锡及其化合物、颗粒物)、表面清洁工序废气(颗粒物)、贴片工序废气(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去毛刺工序废气(颗粒物)、机加工工序使用切削液废气(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 5)食堂油烟集气罩收集经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 6)项目涉及VOCs原料使用及储存采取相应的无组织控制措施,项目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中表3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 7)项目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与《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中较严值,甲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丙烯腈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4企业边界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锡及其化合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苯乙烯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排放标准值。 项目生活污水(4185吨/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中山市坦洲镇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 水喷淋废水(36吨/年)委托有处理能力的废水处理机构处理。 项目的生产过程中设备的运行产生噪声,项目拟采取以下措施:选取先进低噪声设备,做好设备减振、消声和隔声,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加强设备的维护与生产管理,合理布局等。 报告表分析,采取以上措施后,项目东北面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4类标准,其余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敏感点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及危险废物。 1)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2)一般工业固废:废普通包装材料(PC塑料粒、ABS塑料粒、亚克力塑料、铝锭、无铅锡线、PCB板、外购灯壳、外购灯体、电子元器件、灯源、灯珠、散热件、电源线、其他配件、洗洁精)、注塑工序不合格品及边角料、大灯总成件/车用辅助照明灯具/LED灯⑤不合格品交由有一般工业固废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 3)危险废物:废切削液、废切削液包装物、废导轨油、废导轨油包装物、废液压油、废液压油包装物、废活性炭、废硅脂/灌封胶/脱模剂/无铅锡膏等包装物、含油、切削液废抹布及废手套、沾有切削液的金属碎屑、清洗废液、水喷淋沉渣、废炉渣、废PBC板/电子元器件交由具有相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危险废物临时堆放场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有关规定执行。 4)含铝废物需按照《回收铝》(GB/T 13586-2021)的相关要求进行暂存及处置; 项目主要地下水、土壤主要污染途径为危废暂存区、化学品仓、清洗区域和生产废水暂存区泄漏垂直下渗,废气沉降,项目拟采取以下措施:厂区地面硬底化处理,危废暂存区、化学品仓、清洗区域和生产废水暂存区及厂区其他地面按照不同区域和等级的防渗要求进行硬化处理;加强废气治理措施运维。 扩建后全厂项目主要环境风险物质为切削液、废切削液、导轨油、废导轨油、液压油、废液压油、机油、废机油、天然气,经计算Q<1。环境风险事故情景为化学品及危险废物泄漏、事故排放及火灾伴生次生环境风险。 项目拟采取以下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厂区门口设置缓坡;雨水总排口设置应急闸门,配套事故废水收集装置;化学品储存场所及危废暂存区做好防渗防漏及设置围堰等措施;加强治理措施运维。 该项目为原址扩建项目,扩建后该项目共排放挥发性有机物0.737吨、氮氧化物0.662吨,项目原环评审批同意排放挥发性有机物0.282吨、氮氧化物0.561吨,本次需增加挥发性有机物0.455吨、氮氧化物0.101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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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情况 | 该项目公示期未接到群众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