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山市古镇镇昭美灯饰配件厂(个体工商户)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报告及相关地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意见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6年06月29日至2026年07月03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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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中山市古镇镇昭美灯饰配件厂(个体工商户)新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东中山古镇镇海洲显龙螺沙吉围大道横二路3号首层之一 |
建设单位 | 中山市古镇镇昭美灯饰配件厂(个体工商户) |
项目概况 | 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用地面积1450平方米,建筑面积1450平方米。项目主要从事灯饰配件的生产,年生产灯饰配件120吨。 |
环评机构 | 中山市黄圃食品工业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大气污染物 1)项目配比、投料、搅拌、成型工序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TVOC、苯系物(苯乙烯)、臭气浓度}密闭负压收集经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有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TVOC、苯系物(苯乙烯)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气筒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 2)项目切割、磨边、打磨工序废气(颗粒物、TVOC、非甲烷总烃、苯系物、臭气浓度)半密闭集气设备收集经水帘柜处理后有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TVOC、苯系物(苯乙烯)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气筒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 3)项目磨砂工序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苯乙烯、臭气浓度)密闭负压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钻孔、雕刻工序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苯乙烯、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 4)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苯乙烯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5)项目采取的无组织控制措施符合标准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2、水污染物 项目生活污水(90吨/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中山市古镇镇水务有限公司处理。 水帘柜废水及清洗废水(合计80.64t/a)委托有处理能力的废水处理机构处理。 3、噪声 项目的噪声主要来自生产过程中设备的运行,项目拟采取以下措施:选取低噪声设备,做好设备减振、消声和隔声等降噪措施,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加强设备的维护与生产管理,合理布局等措施。项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 4、固体废物 (1)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2)一般固体废物:原材料废包装物(石粉)、边角料、水帘柜及布袋收集的粉尘、废布袋、废模具、自然沉降的粉尘,交由有处理能力的一般固废处理单位处理。 (3)危险废物:废机油、含油废抹布及手套、废机油包装物、废固化剂包装物、废不饱和树脂包装物、废活性炭、废色膏包装罐,收集后交由具有相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项目受理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