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17年第66号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关于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的规定,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对现行的《射线装置分类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26号)进行了调整和修订,制订了《射线装置分类》,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2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射线装置分类
环境保护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7年12月5日
抄送: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中科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2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