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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加强医疗领域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固体废物与辐射管理科发布日期:2024-03-01 分享:

关于全面加强医疗领域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全市各医疗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加强辐射环境安全管理,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现就全面加强医疗领域辐射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增强辐射管理法治意识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对于从事核技术利用或拟从事核技术利用的单位,要先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审批通过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简称辐安证),方可开展核技术利用相关工作。

核技术利用单位要严格按照辐安证许可的事项开展工作,严禁超出许可范围,尤其要注意出现无辐安证私自利用、辐安证超期利用、辐安证信息与实际信息不符、超出许可范围使用等现象。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行政执法检查,视现场实际情况对违反相关法规条例的核技术利用单位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

        二、加强辐射工作人员管理

        对于从事辐射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除仅从事使用、销售Ⅲ类射线装置外的人员,上岗前要先通过辐射安全防护与考核,取得个人的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的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对于仅从事使用、销售Ⅲ类射线装置的人员,要由本单位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平台”题库中按照要求选取试题组成试卷,依据相关考试要求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线下考试,考试通过后方可上岗。核技术利用单位同时要保存相关考试资料(作答试卷原件、考核成绩;参加考核人员姓名、工作部门、联系方式;考核时间、监考人、监考人联系方式等),留档备查,档案保存时间不低于5年。

       三、做好申报系统信息管理

       核技术利用单位要做好“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简称申报系统)的使用,及时对申报系统内信息进行核对、变更、补充及附件上传等信息完善工作,确保申报系统填报的情况与实际情况一致;核技术利用要及时将本单位从事辐射相关的工作人员录入申报系统内,每季度结束后将培训考核记录、个人剂量检测数值填报在系统内;核技术利用单位要对本单位当前年度的辐射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形成年度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评估报告,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年度评估报告的编制与报送,年度评估报告内容要以本单位实际情况出发,按照相关要求填报相关内容;对于委托第三方资质机构编制年度评估报告的核技术利用单位要做好审核工作,确保信息的准确性,避免出现信息错误及信息缺失等问题。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