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山市党政部门及中央、省驻中山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属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生态环境领域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履行涉生态环境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职责,按要求组织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演练。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以下安全生产工作:
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民用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 监督管理及核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核技术利用项目辐射安 全监督检查,负责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伴生放射性矿开 发利用辐射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承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 准备和响应,组织辐射环境监测。
2.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协助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 门对破坏生态环境或污染严重的矿井按要求关闭情况进 行监督和指导。
3.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 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
4.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管。
5.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 理,指导镇街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6.组织海洋生态环境监测。
7.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关于景区玻璃栈道、滑道。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镇街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对玻璃栈桥类、滑道类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 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