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山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中环〔2014〕103号),我局于2022年组织对173家企业进行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并于2022年11月1日公布了评价结果(详见附件),该批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已于2023年11月1日到期失效,现予以公告。
附件:《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中山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函》(中环函〔2022〕328号).pdf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