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领域通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牵头部门 | 协助部门 |
1 | 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 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氯氟烃(HCFCs)年度生产配额、使用配额(100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吨以下)情况的检查 | HCFCs的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 | 生态环境部门 |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
对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 销售ODS的企业和单位 |
对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 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
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CTC情况的检查 | 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 |
使用ODS最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采购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 使用ODS最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 |
2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情况的检查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 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3 | 机动车销售企业监管 | 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检查 | 机动车销售企业 | 生态环境部门 | 商务部门 |
4 | 市政工程监督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厂 | 生态环境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5 |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监管 |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检查 | 机动车、非道路一定机械生产企业 | 生态环境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6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情况抽查 | 机动车排放检验情况和设备使用情况检查 | 机动车排放检验单位 | 市场监管部门 | 生态环境部门 |
7 | 汽车市场监管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 商务、市场监管部门 | 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 |
备注:
1.此表内容来源于《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40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粤市监〔2020〕91号)。
2.第一至五事项是生态环境部门作为牵头部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依据本实施细则相关要求;第六、七事项是生态环境部门作为协助部门,应遵照有关牵头部门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