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山市第三批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中环办[2014]53号
各相关企业,各相关镇区环保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12〕880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的要求,现要求中山市白石猪场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1)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请镇区环保分局负责告知相关企业严格按照以下要求认真落实。
一、落实清洁生产任务的报备工作。各相关企业应建立企业内部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及工作安排计划,于2014年12月25日前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回执表》(附件2)报送市环保局综合科及各辖区环保分局备案。如企业委托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单位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还需将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一并报送。
二、组织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各相关企业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后,向市环保局提交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后需向市环保局综合科报送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书(实施稿)备案。
在全部清洁生产方案竣工验收并稳定运行三个月以上后,编制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并在2015年12月31日前向市环保局提交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
三、落实重点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一)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被评价为环保警示企业(黄牌)和环保严管企业(红牌)的重点企业,必须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提高治污水平。必须将导致超标的工序环节作为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将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整改措施作为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
(二)属VOC重点治理的企业,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时必须将VOC治理作为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必须将VOC重点治理的具体措施作为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
四、各镇区环保分局应督促辖内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按时完成评估、验收工作。逾期未按规定完成上述任务的企业,环保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五、各相关企业必须及时登录广东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评估验收管理平台,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和审核进度,并在管理平台上进行评估验收申请和上传清洁生产相关材料。
附件:
1、中山市第三批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
2、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回执表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19日
(联系人:李国沛 联系电话:88221633)
附件1:
中山市第三批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
附件2:
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回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