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以下简称“《意见》”),建立考核机制,进一步加强“十二五”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下同)规范化管理工作,推动实现到2015年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的目标,在总结“十一五”期间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以及2010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督查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本督查考核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要以实现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按照目标明确、组织健全、考核严格的总体要求,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责任,督促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切实落实危险废物各项法律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
二、督查考核机制
环境保护部组织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以下简称“督查中心”)对各省(区、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考核。
各省(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各地、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考核。
三、督查考核内容
(一)按照环境保护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执行(见附件二)。
(二)各省(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需要,在环境保护部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基础上予以适当调整,并将调整后的指标体系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四、督查考核方法
(一)关于对各省(区、市)的督查考核
1.各督查中心在总结上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当年督查考核工作方案(要求见附一),于每年3月31日前报环境保护部备案。2011年督查工作方案于2011年6月30日前报备。
2.各督查中心按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组织抽查各省(区、市)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进行对被抽查单位进行综合考核,评估是否达标。
3.计算督查考核年度内各省(区、市)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
计算公式如下:
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
(经考核达标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数量+0.7×经考核基本达标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数量)÷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抽查总数量。
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
(经考核达标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数量+0.7×经考核基本达标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数量)÷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抽查总数量。
4.各督查中心于每年3月31前将上年督查考核工作总结(要求见附二)报环境保护部,并将对各省(区、市)的督查考核情况分别通报相关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
5.环境保护部于每年5月31日前,以适当方式将上年度各省(区、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通报全国。
(二)各省(区、市)对所辖区地、市督查考核
各省(区、市)对所辖区地、市督查考核与环境保护部对各省(区、市)的督查考核平行开展,并参照上述方法实施。
各省(区、市)对纳入国家和省级监管重点源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年抽查率不低于30%。
各省(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31前将上年对所辖区的督查考核工作总结报环境保护部,同时抄送本省(区、市)所属的督查中心。
五、督查考核结果的应用
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低于60%的地区,要通报批评,暂停对该地区有关环境保护的评比创建活动。
各省(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纳入对地方环境保护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中。
对督查考核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