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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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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度执法,给予容错纠错空间,引导违法主体自觉守法
—某纸制品厂“未批先建”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案

信息来源:本网 法规与宣教科发布日期:2021-10-22 分享:

  案件类型:违反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规定类

  承办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一、案情介绍

  2021年4月27日,中山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某纸制品厂(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纸制品加工制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已于2021年4月15日建成,从事再生纸加工制造。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

  该公司4月27日的“未批先建”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但由于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已按通知改正,符合《中山市生态环境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中环规字〔2020〕2号)(以下简称“《不予行政处罚行为清单》”)第一条第(一)款第1点:“建设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报批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未投入生产或使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建设单位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停止建设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因此,执法人员依据《中山市生态环境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实施细则》(中环〔2020〕218号),于2021年4月27日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通知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5月20日对该公司进行了复查。经复查证实该公司已自行实施关闭搬迁,已完成整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行为清单》免罚范围,最终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为进一步规范中山市生态环境执法行为,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8月25日制定并印发了《中山市生态环境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中环规字〔2020〕2号)。对于企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环境危害的,依法免于处罚;对无心之过或能力不足的企业加强指导帮扶;对恶意排污、严重污染环境的,依法从严查处,从而将有限的执法资源集中于主观恶意排污、违法犯罪的企业,积极引导企业增强依法经营意识,落实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既做到严格规范执法,又不断转变执法方式。

  该案件的办理过程为中山市生态环境执法处罚提供了示范作用:一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严格按照程序办理。中山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制定实施细则,规定预先通知、主动指导、及时复查、领导审批等流程,使该类案件的办理流程规范化、合法化,防止案件办理随意化;二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推行柔性执法,避免“一刀切”的执法理念。执法人员通过采用行政指导等方式给予首次发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主体主动纠正的机会,通过有“温度”的执法,给市场主体一定容错纠错的空间,指引其自我纠错,较大限度减少对违法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三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不是免责,不等于对违法主体撒手不管。生态环境部门对违法主体免予行政处罚后,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要求违法主体在年度内接受环境法律法规再教育,引导违法主体自觉守法。

  《不予行政处罚行为清单》是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对环境监管方式的创新试验,既体现宽严相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又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对违法行为主体提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同时制定对违法行为主体开展定期教育培训的机制,将违法行为主体参加教育培训的有关情况作为日常环境监察工作的考量因素,为企业减负的同时也对违法企业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