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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火炬开发区分局查处中山火炬开发区某建材商行“未验先投”行政处罚案

信息来源:本网 法规与宣教科发布日期:2021-11-12 分享:


  梗概: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火炬开发区分局根据群众投诉反映情况,查处一家藏在山脚下的非法无证照洗砂场,并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外排的废水进行采样检测。通过依靠群众、快速响应,及时、全面、有效的取证,保证了案件的准确定性。

  一、案情介简

  2021年6月9日下午14时35分,火炬区生态环境分局指挥中心接到群众网络投诉反映位于火炬开发区峰景小区后面山脚有一家非法无证照洗砂场,偷排废水污染河道。由于信访人反映的地址较偏僻难以准确定位,又是采取网络匿名信访,无法联系。针对该情况,分局领导高度重视,迅速召开案件研讨会拟定调查对策,一方面迅速派便衣人员到达峰景小区后面山林踩点,一方面派员对周边河道进行巡查同时委托第三方环境监测单位待命检测。

  16时许,便衣人员终于在岐濠路与长江北路交界处峰景花园小区后面五马峰山山脚处发现一家建筑施工余泥加工场。经查,该加工场为中山火炬开发区某建材商行,建设有洗砂线1条,清洗过程中产生泥浆废水部分经沟渠流至临时开挖的两个无硬底化防渗措施的坑塘,部分泥浆废水在场地内流淌,经雨水井排放至外环境。此时,待命的检测单位也迅速赶达现场,对该场所外排雨水井以及坑塘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外排废水悬浮物因子447mg/L,超出《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6.43倍。

  经查阅档案系统,该建设项目未经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资料,涉嫌建设项目“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火炬区生态环境分局立即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对当事人中山火炬开发区某建材商行下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中(炬)环责改字【2021】011号),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7月1日,该项目生产设施已全部拆除。

  二、查处情况

  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认定当事人中山火炬开发区某建材商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9年修订版)》,违反生态环境保护通用规定类,第七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第1条第(2)点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部分建成,污染物未经部分处理和部分转移的: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罚款22万-23万元。分局作出《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炬)环罚字〔2021〕017号)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二十二万元正。

  三、案件评析:

  一是人民群众是环境执法的可靠力量。环境违法行为为了逃避监管往往具有隐蔽性,不易发现。特别在基层环境执法人员严重不足的现状下,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及时发现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不仅是为群众办实事,更证明人民群众是环境执法的不可或缺的可靠力量。涉案建筑施工余泥加工场建设有偏僻的山脚下,人迹罕致,通过群众的举报得以及时查处,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

  二是快速响应是环境执法取证的重要保障。环境违法案件对取证要求极为严格,稍有迟缓,很可能会导致关键证据的灭失。火炬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对于接访的投诉能够迅速赶达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在该宁中能够考虑到违法当事人在偏僻山脚洗砂,很可能是故意逃避监管,而灵活采取便衣踩点暗查,确保了执法取证的及时、全面。

  三是采样检测是环境执法的强力证据。环境违法行为对外环境造成的污染通过肉眼难以判断。通过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建设项目外排的污染物进行采样检测,能够为案件后续处罚裁量提供依据,也是环境违法行为定性的强力证据。


案件经办人:孔辉恒;刘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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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一:执法人员对藏在山脚下的非法照洗砂场开展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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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二:洗砂场正在生产作业,有废水经雨水管口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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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三:洗砂场临时开挖的坑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