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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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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通过非现场执法,查处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信息来源:本网 法规与宣教科发布日期:2021-11-12 分享: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在线监控等手段发现某电镀公司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线索。通过进一步调查核实,认定该司存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等违法行为,并先后作出罚款十万元、十二万五千元的行政处罚,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并责令企业停产整改。整改期间,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指导企业依托环保管家等技术服务开展提升整改工作,全面提升企业内部环保管理水平。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中山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污染在线监测数据分析发现中山市东升镇某电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排放数据长期稳定且偏低,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17日会同在线监控系统技术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专项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五金件的加工生产、配套电镀工序并配套了电镀废水处理设施,采用了分类物化+部分深度物化及生化处理后回用+部分深度生化处理外排,并委托了第三方环保公司对该公司进行运营。检查当日污水车间正常生产,回用水池回用排水泵随液位间歇启动,生化系统末端工艺MBR池外排水泵未启动,规范排放口却正常排放污水,而在线数据显示相应监测水质均为正常值,技术人员排查后未发现在线监测系统有不正常使用行为。12月18至19日经多次管路测试排查,发现回用水管与新鲜供水主管(两者并联向电镀车间供水)之间设有的单向止回阀已损坏,新鲜用水通过回用水管倒流至回用水池,并通过外排管道排至外排口,运营方已当即修理好止回阀并封闭外排管道。

  2020年12月25日,执法人员会同污水处理方向技术专家,再次对该公司污水处理进行突击检查,检查当日该公司生化处理系统MBR池外排水泵正常启用并通过排放口正常排水,专家明确指出该公司生化处理系统内微生物活性不足,无形成絮状污泥、无生化污泥气味等生化系统正常运行特性,通过翻查台账发现自9月起该运营方没有对生化系统投加碳源等营养物。

  两次检查,执法人员均当场对该司规排口废水进行抽样检验,并于2021年1月8日取得相关监测报告。2020年12月17日监测数据均全面达标,并与其在线数据基本吻合,而2020年12月25日监测数据中的氨氮值为30.2(标准为15)、总氮为34.2mg/L(标准为20mg/L),超过其排污证许可范围,属超标排放。两者比较,COD、氨氮、总氮等需要通过生化系统处置才能进一步降低的污染物。前后证据充分印证了该司存在不正常使用生化系统并导致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并存在稀释排放的嫌疑。

  2021年1月21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该司已采取MBR膜更换等生化系统的维护工作,系统正常运行,MBR系统正常出水。执法人员对该司规排口废水进行抽样检验,并于2021年3月5日取得相关监测报告,其中COD为106mg/L(标准为80mg/l) ,超过其排污证许可范围,属超标排放。

  2021年7月,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行业专家对该公司开展了现场核实,全面梳理其生产、治污等环境,针对现场发现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共提出了包括公共环保设施、生产车间改造、园区发展提升3个方面13个问题,并编制了详尽的整改方案。2021年8月6月起该公司全面停产整改。9月25日,已完成阶段性整改工作,整改成效已通过了专家评审。

  二、查处情况

  针对该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及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中山市生态环境局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该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对照《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9年修订版)》(中环规字〔2019〕2号)“违反水污染防治规定类” 第二条第1款第(1)项裁量标准,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8月3日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二)该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9年修订版)》(中环规字〔2019〕2号)“违反生态环境保护通用规定类” 第三条第1款第(1)项裁量标准,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7月13日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十二万五千元。

  (三)该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行为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七项的规定,2021年10月20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公安行政拘留。

  (四)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8月3日对该公司下达停产整改通知。

  三、案件启示

  (一)借助非现场监管手段,助力执法精准高效。

  通过在线数据的有效分析,发现企业在线COD、氨氮数据与同类企业对比偏低,将其列入重点监察对象并发起专项检查,无事不扰而有的放矢,提高了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针对性。

  (二)借助专业技术力量,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

  利用专业技术力量对现场进行多次分析排查企业存在问题,再现企业治污管理的真实水平,准确界定企业违法行为及情节;并指导企业开展提升整治,推动转型升级,贯彻“六稳”“六保”精神。

  (三)善用环保管家及环境监理服务,有效解决企业技术力量不足问题。

  委托专业第三方环境技术服务机构,对该公司生产车间生产管理、污染物防治设施及环境管理方面,进行全方位、多维度的现状排查,通过“边排查、边发现、边整改”工作模式,编制三年期的整改规划方案,推进整改。

  案件经办人姓名:廖维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