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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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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查处某影像科技工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案

信息来源:本网 法规与宣教科发布日期:2021-11-12 分享:

 

  中山市坦洲镇生态环境保护局依法查处某影像科技工业有限公司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的违法行为。根据违法事实,对该公司处以二十万元的罚款,2021年11月1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一、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8日,坦洲镇生态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某影像科技工业有限公司开展检查。该公司设有一个摄影器材制造项目,于2012年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正式投入生产至今,生产工艺流程会产生废切削油和铝渣。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将铝渣堆放在厂区西北角处,该堆放点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设置围堰等防范措施,铝渣堆放处旁水渠有白色液体流至水泥地面后流入厂区西北角下水道外排。坦洲镇生态环境保护局委托第三方公司对当事人厂区西北角下水道进行采样监测(水样呈乳白色、有臭味)。经对比检测结果和调查情况,发现白色液体为含油铝渣的切削油,属于危险废物。证明了当事人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针对该司涉嫌的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坦洲镇人民政府采取了以下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并对照《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中环规字〔2020〕4号)第二十四条“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第(三)款第4项“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罚款二十万元。”的裁量标准,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情形。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六款的规定,2021年11月1日将案件移交至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三、案件启示

  (一)优化执法方式,高效统筹行政执法资源

  在执法过程中,坦洲镇生态环境保护局贯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精准投放执法资源,通过现场检查、拍照取证、询问当事人、采样监测、调取相关资料等方式,对该公司的违法情况进行全面记录与核查,集中调取精干执法资源,确保案件办理的高效完成。

  (二)强化协调衔接,多方支持放大执法效能。

  在调查案件的过程中,坦洲镇生态环境保护局加强执法机构与其他机构配合。充分发挥第三方监测机构的力量,对铝渣堆放处旁水渠的白色液体进行采样监测,以执法监测工作机制保障监测数据对现场执法的支撑。同时依据法律法规及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积极配合调查,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形成合力,更有效地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三)加强指导与监管,狠抓落实整改措施。

  对于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镇生态环境保护局将会进一步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持续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加强日常巡查与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同时指导企业安全生产,科学处理危险废物,落实整改治理设施,依法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计划、转移联单、应急预案备案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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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一:堆放含油铝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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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二:切削油通过水渠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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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三:切削油通过水渠流至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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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四:切削油通过里面流至下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