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保护局)日常执法检查,查处某织染公司需配套建设的废水预处理设施未建成,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31日,中山市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保护局)对某织染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公司纱线浆染项目检查时并没有进行生产;但是,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纱线浆染项目车间有生产的痕迹,且在检查该公司废水收集池时发现已经存蓄有生产废水。经调查,发现该公司纱线浆染项目印染废水没有按照环评报告要求,没有配套建设预处理设施,印染废水没有经预处理后即输送至污水处理厂处理。
经查阅该公司2020年5月—11月的废水处理收费通知单据,并对该公司项目负责人和污水处理厂负责人分别进行了调查询问。经调查发现该公司自2020年5月起每月约50000吨水排至织染污水处理厂处理,且2020年5月-11月期间,该公司废水预处理设施未建成。
二、查处情况
针对该公司纱线浆染项目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措施(印染废水预处理设施)未建成,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保护局)采取了以下措施: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对照《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中环规字【2019】2号),2021年5月19日作出《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三角执罚字〔2021〕272号),决定对当事人处予24万元罚款。
三、案件启示
一是以案为鉴,举一反三。本案中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公司虽然没有进行生产,但执法人员通过收集证据,证明了该司已将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因此认定该公司“未验先投”的违法事实。
二是企业环境风险防范、清洁生产意识有待加强。本案中该公司在印染废水预处理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虽然产生的印染废水均输送至污水处理厂处理,没有直接外排,但是废水未经预处理,废水中的污染因子浓度超过第三方废水处理单位的接收标准,会损害第三方废水处理单位的废水处理系统,从而可能导致废水处理不达标的情况,存在很大的环境风险。同时,废水未经预处理直接转移,违背了清洁生产、减排减污的要求。
三是企业环境守法意识淡薄,生态环境部门要坚持执法与普法相结合。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有部分企业将项目建成即进行“试生产”的行为,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中的“调试”不是同一概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不应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所以,企业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应当在环境保护设施已经按要求建成、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调试。
图一、图二:废水预处理设施正在建设中,未建成
中山市三角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保护局)黄炳恩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