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沙溪镇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依法处叁万元(30000元)罚款。
一、案情简介
2021年4月7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二科收到中山市沙溪镇生态环境保护局移交案件,执法人员依法进入沙溪镇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印刷工序正常生产,但废气治理设施未在使用,印刷废气未经收集处理排放至外环境。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总经理制作询问笔录。2021年4月12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总经理制作询问笔录,并调阅当事人的环评批复,查明:此前调查所称“印刷工序”即为当事人环评批复中提及的“丝印”生产流程,该生产流程产生的废气污染物主要为VOCs,即挥发性有机物废气。2021年4月12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确保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中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执法人员依法对涉事公司进行复查。检查发现企业正常生产,车间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制作环境监察工作记录表。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并参照《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叁万元(30000元)罚款。
三、案件启示
(一)畅通市镇联动机制
从镇街检查发现问题、固定证据、将相关材料移交市生态环境局,到市生态环境局依法立案、补充调查、下达责改决定书,市镇紧密联动,推进案件查处工作。
(二)准确适用法律法规
在镇街执法人员调查的基础上,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针对案件关键环节开展补充调查,明确发生违法行为的生产工艺和产污种类,准确适用法律法规。
图一 检查时涉事公司正在生产
图二 检查时涉事公司废气治理设施没有运行
执法二科彭俊铭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