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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政处罚案

信息来源:本网 法规与宣教科发布日期:2021-11-30 分享:


  市生态环境局推进执法与监测联动,依法查处某制衣企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对该司处以贰拾叁万元(230000元)罚款。

  一、案情简介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前往某制衣企业开展执法检查。结合执法与监测联动机制,执法人员委托监测单位对该制衣企业规范化排放口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检测报告显示:检查当天该制衣企业规范化排放口排出外环境的废水中的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总氮、氨氮、苯胺类的浓度分别为26.4mg/L、95mg/L、23.4mg/L、19.5mg/L、1.98mg/L。对照其排污许可证相应因子标准限值,该制衣企业排放的废水中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总氮、氨氮、苯胺类分别超标0.32倍、0.19倍、0.56倍、0.95倍、0.98倍。执法人员向该制衣企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随后,执法人员对该制衣企业进行复查,并委托监测单位对其规范化排放口外排废水采样监测。检测报告显示,复查时该制衣企业规范化排放口排出外环境的废水各因子均达标。

  二、查处情况

  该制衣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并参照《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对该制衣企业处以贰拾叁万元(230000元)罚款。

  三、案件启示

  (一)强化执法与监测联动

  监测是锁定超标排污的关键。市生态环境局建立并完善环境执法与环境监测联动机制,执法人员负责现场采样布点、收集固定证据材料、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环境监测机构配合开展现场采样、做好样品采集、保存、运输、交接、分析等工作。

  (二)执法与服务并重

  行政处罚是手段,非最终目的。在依法查处此次超标排污行为后,执法人员不忘“服务企业”初心,积极联系专家对该制衣企业开展免费体检,为企业废水治理设施问诊把脉,助力企业提升治污水平。


  执法二科彭俊铭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