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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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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查处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案件

信息来源:本网 法规与宣教科发布日期:2022-10-19 分享:

  【关键词】环境监测弄虚作假、多部门联动、涉刑案件

  【摘要】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抽查发现某环境监测机构出具多份虚假监测报告,对其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公安部门提前介入,以“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罪”立案侦查,刑拘相关责任人员。

  一、案情简介

  2021年8月31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对某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双随机”抽查,发现当事人部分监测报告存在逻辑问题,执法人员立即通过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拍照和拍摄等手段固定证据。经初步研判,当事人涉嫌存在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且涉案监测报告数量多,时间长,影响较为恶劣。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立即提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并持续开展调查工作。

  整个调查过程中(2021年8月31日至2021年10月9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专家对当事人数百份监测报告进行检查,出具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监督报告五份,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3份,询问笔录22份,固定涉案监测报告30份。通过检查,发现该环境监测机构多份监测报告存在问题:1、原始记录与打印记录显示时间不一致;2、报告已出具,但水质样品呈满瓶状态,未见明显使用和消耗痕迹;3、报告校正曲线和原始分析记录曲线不一致;4、仪器无相关采样、监测、储存记录;5、仪器储存顺序与监测时间不一致;6、仪器存在多个数据,采用较低的数据;7、仪器储存记录与当日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8、原始记录与仪器电子储存信息不一致;9、报告原始记录与分析报告创建时间不一致,且同时开展了7个点位监测,仅使用了4台采样仪器;10、报告分析时间早于样品采集时间、仪器电子储存的采样报表文件与监测时间存在逻辑错误。

  二、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篡改监测数据”、第五条“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的规定。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的规定,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将上述违法行为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相关行为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22年6月24日,经法院一审判决,某环境监测机构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判处罚金,涉案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案件启示

  (一)监测报告的监督检查涉及较为复杂的专业知识,可通过委托行业专家协助检查等方式,增强监督检查的有效性和准确性,提高环境执法工作效率,精准打击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二)发现环境监测弄虚作假线索,应当及时通过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涉案监测报告的复印或扫描、拍摄、录像等措施固定证据。

  (三)多部门联合,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管,打击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违法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