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暗管、重金属超标、污染环境罪
【摘要】通过暗管、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是一种主观恶意的违法行为,严重者会造成环境生态破坏,要形成上下联动、多方协作的工作合力,及时查清环境损害事实,共同守护生态环境安全。
一、案情简介
2021年8月28日,中山市阜沙镇生态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在使用无人机进行巡查时发现位于中山市阜沙镇的某纸塑分离加工厂(以下简称“当事人”)旁边的鱼塘水体呈现异样,经初步研判怀疑是该纸塑分离加工厂存在违法排污行为。中山市阜沙镇生态环境保护局迅速组织力量展开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开始通过废水处理池旁的暗管以及无任何防渗漏措施的鱼塘排放废旧纸塑分离加工项目污水。为确定违法排污行为对环境造成的实际影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检测公司进行取样分析,据检测报告显示,该案外排污水中铅、镍重金属污染物严重超标,涉嫌生态环境损害。2021年11月,中山市阜沙镇生态环境保护局协同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据报告结论显示,该案评估区域土壤、地下水、地表水和底泥环境均发生了生态环境损害,且污染环境行为先于损害的发生。
二、查处情况
当事人相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中山市阜沙镇生态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拆除暗管;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涉案设施设备实施查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1年9月6日,中山市阜沙镇生态环境保护局及时将案件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办。2021年12月27日,检察机关对涉案人员依法提起公诉。2021年12月30日,经法院一审判决,涉案人员陈某弟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三、案件启示
(一)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件突发性、隐蔽性较强,而且要充分证明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本案执法人员引进现代感知手段发现案件线索,调查取证过程中全面摸清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和地点、污染源分布情况、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情况,及时对当事人及相关管理人员进行询问制作笔录,充分证明当事人行为的主观故意。
(二)环境损害事实认定单靠生态环境执法力量很难查处到位,要求法律上和技术上的有效衔接。本案执法人员在调查全过程中注重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及时开展检测鉴定工作,第一时间锁定环境损害事实的关键证据,查清违法排污染行为与环境损害后果之间的关联性,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为案件定性以及后续环境损害工作开展提供关键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