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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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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查处中山市某汽车检测公司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案件

信息来源:本网 法规与宣教科发布日期:2023-09-28 分享:

  【摘要】中山市某汽车检测公司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该公司积极整改并公开道歉承诺,最终处于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844元。

  一、案情简介

  2023年6月,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中山市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调取视频监控发现该司在对粤MZ***1等97辆汽油车使用双怠速检测法时,当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浓度之和在10%以下时,为了检测管更充分的吸收尾气,该司通过使用卡钳和布匹对汽车排气管进行堵塞密闭,从而完成检测,出具合格检验报告,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

  二、查处情况

  中山某汽车检测公司实施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当事人对上述违法行为积极整改,并公开道歉,并对照《中山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第三章第二十条、《中山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第四条第二项的裁量标准,减轻40%处罚,最终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844元。

  三、案件启示

  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为追逐利益,对车辆检验做手脚,扰乱了行业秩序,还影响了大气环境质量。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等有关规定开展车辆检验。中山市生态环境局通过约谈、培训等方式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开展普法宣传,营造行业风清气正的氛围。

  2、企业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并整改,公开向社会道歉承诺,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给予了从轻处罚的决定,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