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中山市某汽车配饰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发现中山市某汽车配饰公司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管道及数据出现异常情况,存在弄虚作假嫌疑。2023年07月05日,执法人员到中山市某汽车配饰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司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在线分析仪的采样管路是断开的,无法连接采样系统,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在线分析仪的采样管直接插入矿泉水瓶中,直接抽样至在线分析仪进行分析。水质自动采样仪的两个留样桶是空的,没有水样,水质自动采样仪显示屏显示A桶和B桶水量都为零。
经采样监测,该公司规范化排放口外排废水中悬浮物超标0.6倍、化学需氧量超标1.2倍、氨氮超标1.46倍、总氮超标1.53倍、总磷超标44.8倍。
【查处情况】
中山市某汽车配饰公司利用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2023年8月14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同时,广东某信息科技公司作为该公司污水排放口在线监控系统进行运营维护的受委托单位,存在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7月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启示意义】
一是充分运用自动监控大数据平台开展非现场执法,及时发掘问题线索并进行分析研判,最终通过现场突击检查锁定证据,进一步提升了精准发现问题能力,优化了执法效能。二是除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行为进行处罚外,若受委托运营单位在日常运维管理过程中存在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行为也应一并处罚,保障在线监控系统正常运行。三是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加强联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为打击此类作案方式隐蔽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强有力支撑。
案件二:中山市某汽车检测公司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中山市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对粤MZ***1等97辆汽油车使用双怠速检测法时,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关于“CO与CO2浓度之和小于6.0%,或者发动机熄火,应当终止测试”的要求,通过使用卡钳和布匹对汽车排气管进行密闭方式出具了97份合格的检测报告,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
【查处情况】
中山某汽车检测公司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该公司积极整改,公开道歉等情形,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844元。
【启示意义】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为追逐利益,对车辆检验做手脚,扰乱了行业秩序,还影响了大气环境质量。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车辆检验。中山市生态环境局通过约谈、培训等方式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开展普法宣传,营造行业风清气正的氛围。
案件三:中山市某铜业有限公司违法排放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19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通过中山市河涌水质自动监测平台发现异常,排查锁定某铜业公司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检测结果表明该企业规范化排放口的废水中总铜和总锌超标,雨水排放口及厂房周边下水道同样存在总铜超标现象。2021年9月13日,再次对该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涉嫌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且铜超标十倍,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办案部门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发现,该企业自2013年9月起经生产环节偷排未经收集处理的含铜生产废水超7000吨,直排或经下水道偷排至厂房外围下水道,最后流入二坊涌明渠,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损害。经鉴定评估,该公司违法排放废水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26.87万元,包括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117.87万元和事务性费用9万元。
【查处情况】
该司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直接向外环境排放大量未经处理生产废水和清洗废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再次检查时该公司涉嫌通过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广东省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中山二区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律师、当地镇政府,在检察机关监督下,与赔偿义务人进行了两轮正式磋商,基于该公司长时间恶意损害环境的行为主张惩罚性赔偿,赔偿义务人承担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26.87万元和惩罚性赔偿235.74万元,共362.61万元。
【启示意义】
本案是广东省首宗经由磋商促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案件,为类案办理提供了有益探索和经验借鉴。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合作开展损害调查,破解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难题,检察机关参与磋商、提供法律支持并监督案件办理,通过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和部门间密切沟通,确保刑事追责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同步推进。适用惩罚性赔偿依法提高环境违法成本,使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行为的恶意行为人付出应有的代价,也有助于预防和遏制不法行为,以惩促改促防,将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制度优势有效地转化为治理效能。
案件四:中山市某实业公司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大气污染物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经查,中山市某实业公司《排污许可证》显示该公司氮氧化物许可年排放量限值为12.24吨/年。
2023年5月8日,环境执法人员对中山市某实业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烟气在线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已经过验收,并定期进行校准、维护,标气结果显示合格。经调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当事人2022年氮氧化物排放量为23吨,超过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氮氧化物许可年排放量限值。
【查处情况】
中山市某实业公司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在南方都市报进行公开道歉承诺,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主动缴纳44280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鉴于该公司已进行公开道歉承诺,并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中山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20万元。
【启示意义】
一是数智赋能,善用非现场检查手段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前期通过调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发现问题,采取“线上+线下”方式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查实,拓宽案件发现来源,提高执法问题发现能力。二是多方取证,保障在线数据应用于环境执法的合法性。执法人员通过调阅在线监控系统验收材料、比对监测材料、运维及校准材料,并进行标气比对监测,剔除异常数据,相关电子证据也已进行技术审核,保障数据的真实、有效性,并进行法制审核,确保案件查处程序合法、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三是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对于企业已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企业降低行政处罚,给予企业容错纠错空间。
案件五:中山市某电器公司适用观察期制度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3日,环境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中山市某电器公司废水排放口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浓度分别为146mg/L、43.2mg/L,超过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规定的允许排放限值0.62倍、1.2倍。
【查处情况】
该公司实施了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鉴于其符合《中山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适用观察期的情形,环境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24日对该公司下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观察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给予该公司观察期,要求该公司于5月10日前完成整改。该公司观察期内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且复查时未发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及《中山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不予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该案件为我市观察期制度实施以来首宗适用观察期制度不予处罚案件。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积极探索执法“观察期”制度,全省范围内较早将执法“观察期”纳入裁量标准并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对列入省人民政府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行业企业、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施执法“观察期”。观察期内优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进行监管,将“事后重查处”转变为“事前重预防”。执法“观察期”制度为企业提供了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可以帮助违法企业重新回到健康绿色发展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