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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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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宗以“劳务代偿”折抵的生态损害赔偿案成功办结

信息来源:本网 法规与宣教科发布日期:2024-09-11 分享:

  “劳务代偿”是指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中,在被破坏生态环境已无修复可能或者没有修复必要的情况下,由侵权人承担一定的生态环境公益劳动以代替金钱赔偿责任的一种替代性修复责任承担方式。开展“劳务代偿”是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有益探索,实践中具体包括植树造林、巡林巡河、环保法律宣传等形式,这使得生态环境的破坏者转变为守护者,既达到了惩戒和教育的目的,又体现了司法的力度与温度。

  案件回顾

  2020年6月开始,郭某租赁中山市某村附近花木场地块作为废旧铅蓄电池存放经营场所,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收购废旧铅蓄电池后堆放在地面,废旧铅蓄电池破损流出的废液中洗流入附近渗坑中。经检测鉴定,在郭某前述经营场所采集的土壤样本中存在不同程度超出基线的现象。郭某经营的废旧铅蓄电池存放经营场所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已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郭某须就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进行赔偿,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作为中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的部门,向侵权人郭某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在案件审理中,经过法官释法说理,被告郭某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但由于其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现阶段难以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希望通过劳务代偿的方式进行赔偿。为兼顾“恢复性”的司法理念和“以人为本”的司法温度,平衡生态资源保护与侵权责任人赔偿能力,2024年8月,经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主持,原被告双方就本案部分赔偿项目、赔偿金额达成调解,法院就劳务代偿折抵土壤资源价值损失部分进行判决。劳务代偿部分以被告从事20次公益劳动的方式进行折抵,公益劳动每月不少于3次,限七个月内完成;对于市生态环境局主张的其他赔偿金额,郭某同意赔偿。

  这是中山市成功办理的第一宗以劳务代偿折抵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既有调解又有判决,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域一个创新性的尝试,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原告请求修复生态环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修复期间的监测、监管费用,以及修复完成后的验收费用、修复效果后评估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