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长者专区
长者助手
 当前位置:  首页 > 关爱版 > 通知公告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推动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视频监控安装及联网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数据管理科 发布日期:2026-09-14
分享到:

各相关排污单位:

  为深入贯彻《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有关规定,规范我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视频监控建设、运行与联网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管理,推动纳入范围的排污单位完成视频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夯实非现场监管基础保障,有力支撑美丽中山建设。

  二、实施范围

  根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自行监测的主要监测点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可以获取监测活动过程和监测设备运行情况的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联网”的规定及生态环境部有关文件要求,本通知视频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工作实施范围为排污许可证证载需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包括现已核发及后续新增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单位),视频安装范围应覆盖自动监测设备采样平台、监测设备、监测站房等。

  三、视频设备安装运行与联网要求

  (一)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与联网,须严格执行202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与联网技术要求》(HJ 1480-2026)(以下简称《技术要求》,详见附件1)。

  (二)规范设备安装运维。视频监控点位应当按要求覆盖关键区域,确保监测操作全过程可追溯、设备运行状态可核查。排污单位应当建立日常运维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设备巡检、校准和维护,保障视频画面清晰、数据传输稳定。

  (三)按要求完成联网对接。已核发排污许可证并纳入视频监控安装联网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在2026年10月底前,按照《技术要求》规定完成前端设备,并通过中山市电子政务外网接入中山市视频共享交换平台;新增核发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需开展的视频监控安装联网的排污单位,视频设备应与自动监测设备同步建设和实施联网。排污单位应在开展联网接入前将《视频监控安装联网信息备案表》(附件2)报我局备案。

  四、其他

  如遇上级规定调整导致视频监控安装联网实施要求、联网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与联网技术要求》(HJ 1480-2026)

              2.《视频监控安装联网信息备案表》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11日

(政策问题咨询电话:88873880;技术问题咨询电话:89892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