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读背景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顺利实施,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和规范性文件常态化清理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管理制度体系,我局对本局制定的现行有效部门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集中清理工作。
经全面梳理核查,我局6件部门规范性文件整体制度科学合理、仍适用于当前生态环境监管工作,但存在部分法律依据老旧、个别条款表述与新法新规、机构职能调整及“放管服”改革要求不相适配等问题。为维护生态环境法治统一,确保行政监管、行政审批工作合法合规、衔接顺畅,我局对该6件文件开展集中修订。
二、修订总体思路
本次修订坚持“整体保留、局部修正、问题导向、平稳衔接”的原则。所有修订文件核心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监管职责保持不变,不调整现有管理模式,不新增行政权责、不增设企业义务,仅对滞后、不适配、不规范的内容进行修正完善,最大限度保持政策稳定性、连续性。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本次集中修订涉及以下6件部门规范性文件:
1.《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2021年修订版)》(中环规字〔2021〕2号);
2.《中山市生态环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运行办法》(中环规字〔2024〕3号);
3.《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环规字〔2022〕1号);
4.《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分类管理办法》(2024年版)(中环规字〔2024〕2号);
5.《中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内部举报人举报奖励办法》(中环规字〔2025〕1号);
6.《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出租物业业主和管理人环境保护责任暂行办法》(中环规字〔2022〕2号)。
(二)本次修订以更新法律适用依据为核心内容,同步开展细节规范修正:
1.更新法律依据: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及现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全面替换文件中原滞后、废止、失效的法律条文依据,确保所有法律援引准确、合规、统一。
2.优化监管口径:结合“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微调部分与当前工作实操不匹配的条款表述,进一步提升规范性、便民性和可操作性。
3.统一文本规范:修正个别不严谨、滞后的文字表述,统一文本体例,提升文件规范性。
四、工作程序情况
本次修订严格依照《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程序推进,先后完成科室梳理起草、内部征求意见(覆盖局各科室、各镇街及相关单位)、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局务会审议等全部法定流程,程序规范、依据充分。公示期间未收到有效异议意见。
五、实施时间及新旧政策衔接
本次《关于修改6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修订调整的条款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正式生效,原文件与本次修订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次修订内容为准;未涉及修订的条款继续有效、正常执行。
本次修订不溯及既往,通知施行前已办结的行政审批、日常监管、执法检查等行政行为继续有效,无需重新调整,确保新旧政策平稳过渡、有序衔接。
六、修订实施意义
本次集中修订,有效解决了我局部分规范性文件法律依据滞后、条款适配性不足、文本表述不规范等问题,进一步完善了适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实施的生态环境制度体系,夯实了法治监管基础。同时,有效统一了全市生态环境审批、监管、执法工作标准,既保障了依法行政,也持续优化了生态环境营商环境,为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