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分类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一)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且为产生工业危险废物重点单位的企业;(二)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三)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企业;(四)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五)经环境风险评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为较大及以上的企业;(六)近三年内发生过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要求,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完整备案及管理工作,现公示相关企业名单,具体名单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