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中山市2024年第一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实施情况的通知
各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保护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有关规定,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联合印发《关于公布中山市2024年第一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中工信〔2024〕113号),现将相关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情况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通知如下:
一、评估验收合格的企业应不断巩固现有清洁生产成果,并将持续性清洁生产方案投资纳入单位年度预算,予以落实。通过开展持续清洁生产工作,进一步“节能、降耗、减污、增效”。
二、评估验收不合格的企业须纳入下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重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有关企业需重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确保新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取得成效。
三、清洁生产审核中涉及其他环境保护管理相关规定的,须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依法办理环保手续。
四、企业应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及第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做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工作。
五、各镇街生态环境部门应结合日常工作,对企业清洁生产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企业应及时将实施情况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附件:中山市2024年第一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评估验收情况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9日
(联系人:杨小华,电话:88363310)
附件
中山市2024年第一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评估验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