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中山市 2026年第一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为做好我市绿色清洁生产工作,根据清洁生产审核相关规定,现公布中山市2026年第一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并就相关事项通知以下:
一、清洁生产审核程序
(一)企业须在名单公布之日起15天内,登录“广东数字工信”(网址:https://gdii.gd.gov.cn/szgx/ywtb-gzc/Account/unifyLogin)平台,登录后选择“审核计划管理”填报相关信息。原“广东省清洁生产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已停止使用。
(二)企业须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布及披露环境信息。
(三)企业须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启动清洁生产审核;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市生态环境局,否则将有行政处罚风险。
二、评估验收程序
(一)企业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后,可通过“广东数字工信”平台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评估验收申请,并提交(加盖公章)以下材料:
1.《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送审稿)》电子版;
2.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表电子版。
(二)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送审稿)》进行审核,企业须按有关意见修改完善报告内容。
(三)按要求完成报告修改后,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开展现场审核评估验收,专家组现场评估验收合格后,企业按专家评估验收意见修改完善报告内容,形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实施稿)》,并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实施稿)》及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表录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四)完成评估验收后,企业须携带以下纸质材料至市生态环境局(地址:中山市中山三路市政府第二办公区 25楼市生态环境局2510室综合科,电话:88363310)领取验收意见:
1.委托书(见附件4);
2.评估验收合格的,提交加盖公章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实施稿)》和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表纸质版一式一份;
3.评估验收不合格的,提交加盖公章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送审稿或修改稿)》纸质版一式一份;
4.《中山市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信息公开表》(附件2)及《承诺书》(附件3),已编入《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不需单独提供。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程序(流程)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清洁生产审核重点
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时,应结合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如超排放标准限值或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应以污染物达标排放或总量减排为审核重点。
四、违法责任
企业须按照清洁生产审核相关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按时、按要求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将依据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附件:1.中山市 2026年第一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2.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信息公开表(参考)
3.承诺书
4.委托书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9日
(联系人:杨小华,联系电话:88363310)